机构简介(2021-01-15)

发布者:袁文竹发布时间:2021-01-15浏览次数:9844

中共江汉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武汉市监委驻江汉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依据党章党规和宪法、监察法,强化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监督职能作用,实现对学校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强化政治监督,坚持问题导向,持续加大改革创新力度,通过完善体制、创新机制、健全制度,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双重领导”“三为主一报告”等要求,切实加强对学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促进学校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高质量发展。

1.主要职责:

校纪委依据党章规定,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监察专员办公室依照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根据市监委授权,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1)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宪法、监察法和法律的尊严,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对学校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和法律的决定。

2)协助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加强对学校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和巡视反馈问题整改的监督检查,严肃纠治“四风”,推动整改落地见效。

3)检查党组织、党员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学校各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对监察对象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检查和处理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案件,并按职权范围决定或改变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监察对象的处分。

5)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监察对象的复审复核申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完成上级纪委监委和校党交办的工作。

2.工作权限:

1)监督检查学校各级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以及党员干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等情况。

2)对学校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选人用人、安全稳定等重要工作进行调研,了解掌握学校政治生态建设总体状况,进行分析研判,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提出改进建议意见。

3)纪委书记、监察专员参加校党委会,列席校长办公会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项的其他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其他负责人可以列席有关会议。

4)纪委书记、监察专员从动议酝酿阶段就参与校党委选人用人工作并全过程监督。校纪委建立健全校党委管理干部的廉政档案,按照规定对干部考察人选的党风廉政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5)加强对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审计处等监督主体落实监督责任的再监督,督促其依规行使监督管理职权;对招生就业、人才招聘、基建工程、招标采购、资金管理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督促干部依规依纪依法正确履行职责。

6)按照管理权限,查处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纪党规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对涉嫌一般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对调查中发现或其他途径发现的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及时报上级监委研究处置。

7)依规依纪依法采取谈话、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等监察措施,措施使用及审批严格按照上级纪委监委有关规定执行。

8)按照管理权限,认真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违纪党员依纪依规给予处理;对公职人员一般职务违法行为,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有权限的机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9)针对监督检查、调查、处置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或重大问题,向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有关党组织或者单位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监察建议,并督促整改;对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监察对象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10)行使党章党规、法律法规和上级纪委监委授予的其他工作权限。

3.内设室工作职责

1)综合室:检查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落实情况;承担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日常工作;受理信访举报及控告申诉事项;负责问题线索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党风党纪宣传教育和廉洁教育。

2)纪检监察室:负责督促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决议决定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承办有关党组织、党员干部涉嫌违纪问题的函询谈话、初步核实及立案审查调查工作;检查作风建设及规定执行;负责监察对象一般职务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

3)案件审理室:负责审理党纪、政务案件,承办申诉案件复议复查、党纪政务处分及执行工作;做好干部廉政档案、执纪执法档案管理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