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校腐败风险预警防控体系建设实施意见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10-19浏览次数:4680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全面落实中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扎实推进全省高等院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湖北省腐败风险预警防控暂行办法》要求,现就我省高校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努力构建符合我省高校实际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切实做到突出重点部位,抓住关键环节,确保监督到位,推动我省高校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有效遏制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深入有效地不断推进湖北高校反腐倡廉建设工作。

二、工作目标

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扎实推进、务求实效的总体要求,通过腐败风险防范管理,提高党员干部自觉接受监督、主动参与监督和积极化解腐败风险的意识,促进职责明确,制度完善,程序公开,管理规范,考核机制健全,对权力运行实施有效监督。逐步实现由侧重遏制向惩防并举、重在建设转变,由侧重事后处置向事前预警防控转变,由侧重监督干部向监督、保护、激励干部相结合转变,由侧重为干部设置“高压线”向注重营造干事创业“安全区”转变。着力构建具有湖北特色的高校内部腐败风险预警防控体系,不断探索加强预防腐败的制度建设,形成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推进我省高校预防腐败工作取得新成效。

三、主要内容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现代管理学的理念和方法,重点围绕健全工作制度和规范工作程序的要求,突出对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掌控人、财、物等各类公共资源调配和使用的部门、岗位及工作人员)的监督制约,以规范权力运行。认真分析和查找在思想道德、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制度机制和外部环境等方面可能发生腐败行为的风险,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采取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后期考核修正等措施,对预防腐败工作进行科学化、制度化和系统化管理。

四、方法步骤

高校腐败风险预警防控体系坚持内部防范与外部监控相结合、事前防范与预警处置相结合、专防专控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纪委组织协调与部门具体实施相结合,按照分级管理、责权明确、突出重点、全面防范的要求,在全面查找风险点的基础上,依据一定原则界定风险等级,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和监督考核办法,依托预警、防控、考核、修正四个环节对腐败风险实施循环管理,形成内控防范有制度、岗位操作有标准、事后考核有依据的风险预警防控管理体系。

(一)排查腐败风险点(3月至6月,包括宣传动员)

各高校根据自身特点及学校各二级单位和部门的职能及工作实际,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从行政和业务管理事项、业务工作流程、相关管理制度方面入手,立足岗位,从三个层面对可能滋生腐败的风险点进行排查。

1.查找学校层面腐败风险4月)

主要是学校领导班子在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方面的腐败风险及表现形式;

2.查找部门(二级单位)层面腐败风险5月)

主要根据职责定位,查找本部门(单位)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工作中,特别是在人财物管理工作中,行使自由裁量权、内部管理权等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腐败风险及表现形式。

3.查找具体岗位层面腐败风险6月)

主要是专职人员素质,履行岗位职责,开展业务和社会交往、处理个人重要事项、执行制度等方面存在或潜在的腐败风险及表现形式。

凡属权力运行的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曾经出现过违纪违法问题的部位,以及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部位,均须排查。

(二)确定腐败风险等级(7月)

对收集到的腐败风险信息进行评估,采取一定的方法测评后,由高到低确定一、二、三级腐败风险,并根据腐败风险的变化,及时调整风险等级。学校层面的风险点由各高校腐败风险预警防控领导小组或学校组成的评估小组进行评估审定。

1.依照党纪条规、行政法规、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腐败行为发生几率以及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紧急程度等,通过一定的指标体系测评后,由高到低确定一、二、三级腐败风险。

2.根据公共权力的特性及高校腐败行为发生的一般特点和规律,确定相关基本风险点的位置,通过风险值测评后,由高到低确定一、二、三级腐败风险。相关风险点位置拟定为五个方面:

1)掌握公共权力或公共资源的权力人,可能利用权力为他人带来直接或间接、近期或长期的不正当利益和好处(包括名誉地位),从中谋求私利的部门(单位)及工作岗位;(2)权力较大又有一定自由裁量权的部门(单位)及工作岗位;(3)权力运行需要公开、需要民主决策、需要监督机构参与的部门(单位)及工作岗位;(4)没有直接拥有人、财、物的支配权,但可能借助工作中的权力和机会谋取私利的部门(单位)及工作岗位;(5)其他在高校发案频繁或本校已涉案的部门(单位)及工作岗位。

按照领导权限逐级上报审核后,将腐败风险点在一定范围公示。学校层面的风险要经党委审核后上报湖北省教育系统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和湖北省纪委办公室备案。

(三)制定防控措施(8月至10月)

围绕排查确定的各类腐败风险点,按照风险等级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预警和防控的具体措施,建立以岗位为点、以程序为线、以制度为面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1.针对学校层面的风险,重在形成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管理机制,特别是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涉及人、财、物重点部位关键环节两个方面的管理机制制度。在行政审批、干部人事、财务管理、特殊类招生、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校办产业、后勤服务等重要领域,建立严密有效的制度体系,科学配置权力,加强流程控制,规范自由裁量权的使用,着力规范和制约权力运行,有效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

2.针对部门(二级单位)风险,党政领导班子要围绕决策和执行过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等关键环节,制定和完善具体的防控措施和相关工作程序,进一步健全完善防控腐败风险的相关规章制度,明确防控风险的任务要求和工作标准。

3.针对岗位风险,由岗位责任人结合业务工作相关的各项法规制度和岗位职责的要求,完善管理制度、工作规则、行为规范和廉政规定,提出防控风险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各高校要大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和宣传教育,加大查办案件力度,倡导腐败“零容忍”的文化氛围和环境,帮助党员干部加强所处岗位的行为规范,强化腐败风险防控意识,提高腐败风险处置能力。

(四)实施监督考核(11月至12月)

根据确定的风险内容和风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建立和完善腐败风险防控管理监督和考核制度,通过定期自查、上级检查、群众评议等方式,对腐败风险防控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评估。

1. 完善综合监督机制

对于一级风险点,在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预防、管理和监督的同时,学校纪检监察等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参与监督对其腐败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每年至少抽查一次

对于二级风险点,预防、管理和监督以相关部门和单位为主,各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监督,并接受学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考核。

对于三级风险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岗位责任人联合开展预防工作,接受主管领导的检查和监督。  

纪检监察部门对监督中发现或正在演变的腐败风险要实施预警处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个人可采取批评教育、发函询问、诫勉谈话等方式进行;对部门和单位,可采取对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诫勉谈话、发送纪检监察建议书、责成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发送问廉问责书、限期整改等方式进行。对实施预警处置的重要个案和综合情况,要及时向学校党委(党组)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2. 考核防范效果

1)考核标准

学校各二级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对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重视,落实各项制度规定好,制度机制健全,责任分工明确,界定风险准确,相关制度措施切合自身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学校及本单位和部门腐败风险的前期预警、中期防控、后期处置等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没有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群众满意度高。

认真自查自纠,自查报告客观真实,查找问题准确,结果运用有效,相关档案齐全。

注意总结和研究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不断修正腐败风险内容,完善措施,改进工作。

2)考核办法

  各高校每年结合年终考核,对腐败风险防控情况进行自查。省高校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将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会、组织民主测评、进行问卷调查、查阅相关档案等方式,进行一次综合评估。

各高校要参照考核标准,每年结合目标考核、履职考核,对本校各二级单位和干部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考核检查,总结经验,找准问题,进一步完善措施,改进工作。

各高校纪委要将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的检查考核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体系,定期进行专项抽查,每年将综合评定情况报告省高校纪工委。

 建立干部廉政档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各高校对党员干部及相关工作人员建立廉政档案,主要内容包括:本人的岗位职责、职务任免、廉政风险界定情况;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情况;个人应申报的相关事项及变更情况;本人及配偶收入,配偶、子女从业情况。

各高校要把廉政档案记录考核工作人员的廉政信用度,综合运用于干部(人事)选拔、任用、考核以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晋职晋级、评先表彰等工作中。

 (五)修正完善(次年1月至2月)

  1.公示检查考核结果。省高校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各高校的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检查考核情况进行公示。对腐败风险防控工作考核优秀的高校给予表彰,对考核情况较差、没有实现预定目标的学校,以书面形式下达整改通知,督促制定整改措施,完善制度,并跟踪回访,强化监督,确保腐败风险防范工作落实到位。

    2.加大违纪惩处力度。对拒不落实或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腐败风险防控措施不力的单位和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于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单位和部门,除严肃惩处违纪违法人员外,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负有失职、失察责任的直接领导和主要领导,严格追究责任,切实推进廉政建设和业务工作的深度融合。

3.持续修正改进。各高校要认真总结腐败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经验,根据考核结果,纠正存在问题,完善工作程序,认真总结腐败风险防控管理阶段工作经验,结合形势发展、职能转变和预防腐败的新要求,及时识别新的腐败风险点,进一步修订各项规章制度,研究风险防控措施,健全完善风险预警、及时纠错、考核评价、责任追究机制。

五、组织领导

高校腐败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工作,由省委高校工委主要负责人和省纪委有关同志负责,省纪委负责指导,省委高校工委具体组织。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湖北省高校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省高教系统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各高校主要领导对本校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负责其职责范围内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

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名单见附件。

六、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高校要把推进廉政风险防范管理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带头查找廉政风险,带头制定和落实防控措施,带头抓好自身和管理范围内的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确保预防腐败各项要求落实到每一个岗位和个人。

2.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各高校要确定重点部门、重点工程、重要领域和重要环节,突出抓好人财物管理等关键岗位,从具体业务工作流程入手,重点查找制度机制缺陷,及时发现潜在的腐败风险和管理的薄弱环节,防控措施要落实到具体工作岗位人员,细化到权力行使的各个环节;要科学借鉴风险防控和全面质量管理理论方法,在完成统一部署的规定动作基础上,努力创新方式方法,健全制度机制,及时总结归纳,形成适合本校特点的有效预防腐败的工作套路。

3. 认真组织,分步实施。各高校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分步实施,于201112月底前全部完成腐败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具体实施方案于20107月底报省高校工委、省教育厅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