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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育部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8-12-13浏览:4620

教人司[2006]347号

部直属高校党委: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06]30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6年9月颁布实施。按照《规定》要求,现将我部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定》的颁布实施是新形势下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直属高校党委要对本校学习贯彻《规定》作出具体部署,认真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学习《规定》,使党员领导干部增强接受监督意识,自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二、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由学校党委负责组织,副校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的报告材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门统一报送我司,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由学校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受理。

三、直属高校副校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发生《规定》第三条所列个人有关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由学校党委组织部门按照规定报送我司。每年1月10日前,学校党委要组织本校副校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集中报告上一年度《规定》第三条所列个人有关事项,由学校党委组织部门汇总后于1月31日前报送我司。中管高校党委书记、校长个人有关事项的报告材料要同时报送中央组织部干部三局。

四、因工作或职务发生变动,按照管理权限不再属于本学校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学校党委组织部门要及时将其个人有关事项的报告材料转交主管部门。

五、直属高校副校级以上非党员领导干部应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教育部人事司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